一
吕叔湘先生主编的《现代汉语八百词》(以下简称"八百词")关于"以上"的用法说:"'六十分以上'、'三十岁以上'等是否包括'六十分'或'三十岁'在内,有时不明确。需要精确表达时,往往用'六十分及六十分以上'、'满三十周岁'等说法。"举的例句是:"这件事三十岁以上的人可能还记得。"和"六十分以上为及格。"(544页)关于"以下"的用法同样说:"'六十分以下'、'三十岁以下'等是否包括'六十分'或'三十岁'在内,有时不明确。需要精确表达时,往往用'六十分及六十分以下'、'不满三十周岁'等说法。"(547页)
在语言实践中,也经常看到同样的理解和用法。例如:
1、一月份乡及乡以上工业完成工业增加值1299亿元,比上年同月增长16.9%。(1996年2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人、控告人,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同上)
3、固定资产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为11.52%,一至三年期(含三年)为13.14%,三至五年期(含五年)为14.94%,五年以上为15,12%。(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八百词"没有提醒"名+以上"和"名+以下"应"注意"什么,只提到"数量+以上"和"数量+以下""有时不明确"。中央电视台这两个例子正好补充说明了"名+以上"和"名+以下"表义也是不明确的。更进一步,新华社这个电讯说明"A至B"的格式界限也是不清楚的,要加括注才行。
在我国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少附加这样的说明:"本法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都连本数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十八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言外之意,如果不加这样的说明,表义就"不明确"了。而且,有的同一法律法规中,表义也是混乱的。例如:
4、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一百三十四条)
5、每大箱(五万支,下同)销售价格(……)在780元(含)以上的,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每大箱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按乙类卷烟税率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例4年限范围分割不清,界限重叠,因为按照本法八十八条的说明,"七年以下"和"七年以上"都包含"七年"在内。而"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恐怕徒刑年限不应相同。
例5在同一条款里,一会"含"780元,一会又不"含"780元,表义混乱。
以上这样的理解和用法对不对,规范不规范,我们只要考察一下古汉语的用法就可以清楚了。
二
古汉语"以上"和"以下"的表义主要有两类:一是表达范围,一是表达概数。表达范围,所指事物和数量具有系列性,所含不止一个。例如:
6、长乐宫成,丞相已下徙治长安。(史记?高祖本纪)
7、第二等已上人户,许充弓手。(苏轼《论给田募役状》)
8、自桓以下娶于齐。(左传?哀公二十四年)
9、自东汉以下十篇,皆欲酌古以驭之。(苏轼《答虔倅俞括》)
10、今观梁靖以下地势最卑,故众流奔注成河。(明史?河渠志一)
11、四顷以下者免输地税。(元史?世祖本纪十)
12、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汉书?武帝纪)
13、戊申,赐词赋进士王鹗以下五十人及第。(金史?哀宗本纪上)
例6包括一系列官阶,例7不止一个等级,例8不止桓公娶于齐,例9包括一系列朝代,例10包括一系列地点,例11包括一系列数量,例12包含一系列年龄,例13指一系列人员。
这些句字的"以上(已上)"和"以下(已下)"都是表达范围的。表达概数,所指的实际数字只能有一个,不具有系列性。例如:
14、今溉田之,度可得榖二百万石以上。(史记?河渠书)
15、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已上。(汉书?贡禹传)
16、王畴一十五年,宋敏求、吕夏卿、刘羲叟各十年以上。(欧阳修《辞转礼部侍郎劄子》)
17、开浚茅山、盐桥二河,各十余里,皆有水八尺以上。(苏轼《申三省起请开六湖条状》)
18、窃度来年青黄不交之际,米价必无一百以下。(苏轼《相度准备赈济第三状》)
19、娘如今六十已上年纪。(京本通俗小说?志诚张主管))
这些句子所表达的数量都是单一的,不具有系列性,实际的数字只能有一个,只是没有或不能确切地说出,和表达数量范围的例11和12显然不同。例16和17出现的事物虽然不止一个,但是由句中的"各"和"皆"可以看出,数字所对应的都是个体事物,对应每个事物的数字只能有一个,相互之间不具有系列性,与例11和12不同。这样的概数,可以用"多"、"余"或"来"来表达,而表达数量范围的句子绝不能这样改换。
表达范围在先秦时期已经出现,而且几乎一律要加表示起点的"自"等介词。例如:
20、年自七十以上,无不馈诒也。(左传?文公十六年)
21、自参以上,则往称地,来称会,成事也。(左传?桓公二年)
22、自令尹以下,事王者以千数。(战国策?楚策三)
23、自上以下,谁敢淫心舍力?(国语?鲁语下)
24、自三代以下者,天下莫不以物易性矣。(庄子?骈拇)
"自"是表示起点的介词,这些句子一律加"自",说明"以上"、"以下"原来的用法是包括范围的起点在内的。例20赠给粮食的包括七十岁的在内,例21集会的最少是"参"(三)个国家,例22"事王者"最高的是"令尹",例23 不敢懈怠不出力的包括君上在内,例24以物改变人的本性的也包括夏、商、周三代。比较例14-19和例20、21可以看出,表达数量范围可以加"自",表达概数绝不能加。
因为这些句子加表示起点的介词"自",我们就说这些句子的"以上"或"以下"包括范围的起点在内。那么实际上是不是这样的呢?也就是说,这些句子的起点是否就是"N以上"或"N以下"里边的"N"呢?试分析下边的句子:
25、昔匄之祖,自虞以上为陶唐氏。(左传?襄公二十四年)
26、自召公以下九世至惠侯。(史记?燕召公世家。)
27、自九以下,降杀以两,至于一成。(汉书?王莽传上)
28、则自尧舜以下,皆宜纵目卬鼻。(柳宗元《与杨诲之疏解车义第二书》)
29、自公五世以上为博州人。皇高祖翔当五代时为王建掌书记,……皇曾祖齐国公讳翊,皇祖楚国公讳昭汶,皇考秦国公讳省华,皆开府仪同三司太师尚书令兼中书令。自翔已下三世不显于蜀,至秦公始事圣朝为左谏议大夫。(欧阳修《太子太师致仕赠司空兼侍中文惠陈公神道碑铭并序》)
30 、自敌以上者,未尝有不战也。(苏轼《策断二》)
例25匄同丐,士姓。传说中,尧最初住在陶,后来封在唐(今山西太原市南),故称陶唐氏。舜为远古部落有虞氏首领,居蒲陂(今山西永济县西蒲州镇),故称虞舜。尧让位给舜以后,其子丹朱仍称陶唐氏。所以说:"自虞以上为陶唐氏。"可见这里的起点就是"虞"。例26据《史记?十二诸侯年表第二》,惠侯是召公的九世孙,召公到惠侯为九世,所以起点是"召公"。例27从"九"开始,递减以二,最终才是"一";如果起点不是"九",而是"八",递减以二,最终就成了"二"了。例28卬同仰。这一句"纵目卬鼻"地崇敬的圣人如果不包括尧舜,而仅仅是其后的禹、汤、周文武等人,既不合情理,也肯定不是作者的原意。例29文章本身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自陈公往上,经父陈省华、祖陈昭汶、曾祖陈翊到高祖陈翔正好五世,自翔到昭汶正好是三世,所以起点就是"公"和"翔"。例30的"敌"就是力量相等。《孙子兵法》说:"故用兵之法,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这一句就是说,只要最低限度力量相当,就没有不战的,所以起点是"敌"。
加"自"的规则,从《史记》开始有些变化,有时加,有时不加,不像先秦一般都要加。试比较:
文献 出现次数 加"自"等次数
左传 14 13
国语 10 9
战国策 6 4
庄子 5 5
史记 96 22
三国志 37 10
韩愈文 19 7
柳宗元文 16 9
欧阳修文 58 21
从此表可以看出,先秦时期,一般都要加表示起点的"自"等介词,从《史记》以后,加的时候少,不加的时候多。到了现代汉语,都不加了,因此害得有些人模糊不清,不知到底应不应该包括范围的起点在内,于是就像前边例1那样乱造并列结构,像例2那样烂加括注,像例4和5那样表达混乱。这种不正确的理解和不规范的表达,都是不了解"以上"和"以下"的基本用法造成的。
三
是不是不加"自(从、由)"以后,表义就改变了,就不包括范围的起点在内了呢?绝不是的。我们只要看一看古汉语是怎样分割范围的就清楚了。例如:
31、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史记?秦始皇本纪)
32、乞将第四等已下人户依赦取奏朝旨外,第三等已上人户放外合纳税物,乞许依例催纳。(欧阳修《乞催纳放外税物》)
33、诏立功五品以上官赐馔御前,六品已下官赐馔近侍局。(金史?宣宗本纪上)
34、家四口以上一石,三口以下六斗,无家口四斗。(明史?食货志六)
这样的句子,用"以上、以下"或"以下、以上"把具有系列性的事物或数量分割成相互对应的两部分。这种分割,虽然没有加"自(从、由)"等表示起点的介词,但是每一部分仍然包括范围的起点,也就是有人所说的"本数或本级"在内。如果不是这样,就会出现三不管的无法处理的事物,这是不符合句子的原意的。
35、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汉书?哀帝纪)
36、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以下,收赎。(明史?刑法志一)
37、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汉书?食货志上)
这样的句子,是从两头把一系列的事物或数量分割出最高和最低两部分,中间部分不在其内。例37实际上是先分割出高龄和青少年两部分,而青少年又分割成"十岁以下"和"十一以上"相互对应的两部分。如果按现在人们的说法,很容易像前边例4和5那样,出现分割不清、界限重叠的现象,说成"十岁以下"和"十岁以上",而古人却分割得非常清楚,因为他们非常明白,"以上"和"以下"是包括起点在内的。
分割范围,还可以只出现一个"以上"或"以下",不配对使用。例如:
38、诸侯相、郡守、二千石者百余人,千石以下千余人。(史记?大宛列传)
39、上县以上每县十人,中县五人,下县三人。(唐敬宗《南郊赦文》)
40、一品及王公妃用玉宝,二品以下用金"宣命之宝"。(金史?礼志四)
41、四品、五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元史?世祖本纪二)
这些句子,用"以上"或"以下"分割出一部分,另一相对应的部分用列举的方式来表达。这种分割,列举的最高点或最低点都和"以上"或"以下"的起点相邻接,这有力地说明,"以上"或"以下"是包括起点在内的。这种分割,还可以用"以上"分割出高的部分,低的部分用"不及"、"不满"等词语来表达。例如:
42、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不事学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艺,辄罢之。(史记?儒林列传)
43、如投募衙前,亦自四千贯以上计其家业,不及四千贯,方应诸般色役一年,仍以五年为止。(苏轼《论高强户应色役疏》)
44、三千户以上为中,不满三千为下。(金史?百官志三)
45、其繁简之例,在外府以粮十五万石以上,州以七万石以上,县以三万石以上,……俱为事繁。府粮不及十五万石,州粮不及七万石,县不及三万石,及僻静处,俱为事简。(明史?选举志三)
46、葬令曰:凡五品以上为碑,龟趺螭首,降五品为碣,方趺圆首,其高四尺。(柳宗元《唐故兵部郎中杨君墓碣》)
例42-45,用"以上"分割高的部分,用"不及"、"不满"等表示低的部分。例46的"降"就是"不及"、"不满"的意思。这种分割,用"不及"、"不满"排除了高的部分的起点,避免了界限重叠,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很好的表达方式,值得借鉴。
四
除了分割范围,有时也需要限定范围,划定范围的起点和止点。例如:
47、甲辰,集三品以下、六品以上官,问以朝政得失及民间利害。(金史?章宗本纪一)
48、当于百步以下、五六十步以上强弓劲弩射之。(苏轼《答李琮书》)
49、调诸路安谋克军二十以上、五十以下者,皆籍之。(金史?熙宗本纪)
50、其北岸长堤白马以下、定陶以上,并宜加功筑护。(金史?河渠志)
例47从高到低,划定特定的官阶范围,"三品"是起点,"六品"是止点。例48从高到低,限定一定的数量范围,"百步"是起点,"五六十步"是止点。例49从低到高,限制一定的年龄,"二十"是起点,"五十"是止点。例50从上往下,划定一定的地段,"白马"是起点,"定陶"是止点。这种限定范围的句子,不仅起点包括在范围之内,止点也包括在范围之内。试分析下边的句子:
51、诏四品以下、五品以上集议于尚书省,各述所见以闻。(金史?章宗本纪一)
52、年六十以上七十以下者,置翰林以备顾问。(明史?选举志二)
例51如果不包括起点"四品"和止点"六品",岂不只剩五品了吗?那还何必绕个大弯子来说呢?例52按一般的规律,六十岁是致仕(辞官)的年龄,七十岁是古稀之高龄,不能工作了,所以"以备顾问"。如果不包括起点和止点,就成了六十一至六十九了,这样划分年龄段是不合常理的。
限定范围的表达,起点和止点之间可以加"至"或"至于"等词语,一般起点用"以上"或"以下",止点不用。例如:
53、自卿以下至于师长士,苟在朝者无谓我老耄而舍我。(国语?楚语上)
54、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知能尽官职。(荀子《荣辱》)
55、先序今以上至黄帝。(史记?孟子荀卿列传)
56、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惠帝纪)
57、余所集录古文,自周秦以下讫于显德,凡千卷。(欧阳修《集古录跋尾》)
58、岁课粮五千石以上至万石者,设官三人。(明史?职官志三)
这些句子,起点用"以上"或"以下",止点不用。再进一步,连起点也不用了,完全变成"A至B"的格式。例如:
59、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汉书?百官公卿表序)
60、五月壬辰,定二品至三品立功迁官格。(金史?宣宗本纪下)
61、一品、二品用玉,三品至五品用金。(元史?世祖本纪二)
62、分领申字号牌,午门自一至四,长安左右门、东华门自五至八,西华门自九至十二,玄武门自十三至十六。(明史?舆服志四)
63、自十三至十七,共是五夜。(醒世恒言?独孤生归途闹梦)
这些句子并没有像前边例3那样"含"来"含"去,范围和界限却非常清楚。例60如
果不包括起点和止点,岂不是废话!例63原句已经说明,"十三至十五"就是"五夜"。例
59、61、62界限分明,一看就知道包括起点和止点在内,不像前边例3那样,滥"含"一气,结果还是范围不清,界限重叠,使人无所是从。
五
从古汉语对"以上"和"以下"的运用,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一)"以上"和"以下"的主要用法是表达范围,范围的起点和止点就是同"以上"、"以下"相结合的词语所表示的事物或数量。本文重点是论述范围的表达,概数等的表达暂不全面论述。
(二)"八百词"所说的"不明确"不是"以上"和"以下"表义本身不明确,而是现在的人们不了解它们的用法所造成的,
(三)例1和2那种乱造并列结构、滥加括注的表达是没必要、不规范的。例4和5那种范围不清、界限重叠的表达是一种语病,应当纠正。
(四)A至B 格式的起点和止点就是A与B ,例3那种"含"来"含"去的表达也是没必要、不规范的。
(五)"八百词"的"六十分及六十分以上"从常理上还可以说得通,虽然这种表达并不规范,但是"六十分及六十分以下"从常理上是说不通的,因为"六十分"和不含"六十分"的"六十分以下"不是同一范畴的数字,划分不到一起去。严格说来,"六十分以下"也说不通,因为"N 以下"的起点就是N ,这样,"六十分"和不及六十分的数字就不是同一范畴的数字了,不能成系列。
作者:王明仁 于 2006-02-04(本文发表于1997年6月香港《语文建设通讯》总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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