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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告” 辨析
李南生
应该说,法律范畴有相当多的专业词语,它们的规范表达形式并没有引起我们的媒体、出版物的作者、编辑以及校对的真正重视。为此,本刊将在尽可能的条件下,陆续刊登一些介绍这些属于法律范畴的专业词语的辨析知识,希望读者在自己的工作中提高警惕,引起注意,"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事"。欢迎大家近期就此专题投稿、交流。
近日网上有同行网友询问"被告人"和"被告"是不是有区别。另外还有一个相关概念是"犯罪嫌疑人"。由于这三个法律名词在当下媒体中经常出现,并且常常用错,所以,我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解释如下,供各位同行工作中参考。有不同看法,希望能相互交流。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只是刑事诉讼的专用名词。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里,以起诉为准,被诉的一方起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之后称为被告人。也就是说,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一律应该被称为"被告人"--把他们称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都是不对的。
2."被告"是指除刑事诉讼之外的其他诉讼中的被诉方。
所谓其他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因此,如果把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的被诉方称作"被告人",也是不对的。他们只能被称为"被告"。
可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被告",三个法律名词各有自己的含义,不可混淆。三者有比较专业性的区别,而且不为大多数人注意。其根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一下这三部法律。
原载2005年《校对之友》第3期
(200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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